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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鼎点娱乐网站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5-05浏览:

中共鼎点娱乐网站委员文件

合工大党发〔2015〕10号

关于印发中共鼎点娱乐网站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鼎点娱乐网站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已经3月31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鼎点娱乐网站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鼎点娱乐网站委员会

2015年4月7日

中共鼎点娱乐网站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组部 中宣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教职工和大学生吸收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注重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和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特别要注重在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四条发展党员应严格履行发展程序,保证发展质量。大学生党员的发展还需要坚持“三答辩三投票三公示一承诺”制度,即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答辩,发展预备党员答辩,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推优投票、发展预备党员投票、预备党员转正投票;推优公示、发展公示、转正公示;实行发展预备党员承诺制。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青年教师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思想及工作学习状态等,并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新入学学生提交入党申请书较多时,谈话可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可召开团支部或班级会议征求意见并进行民主测评,支部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测评情况,结合本人答辩情况,综合其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表现,研究确定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审核后确定。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可在个别谈话或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本人现实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研究确定。

第九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指派专人及时、准确地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信息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表现、入党动机、道德品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指导其撰写阶段思想汇报;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组织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使他们全面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支部党员、培养联系人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

对于教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要坚持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对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

对于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的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如实、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考核合格的发展对象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和备齐的以下材料,报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

①入党申请书;②培养考察期思想汇报(至少4次);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④党校学员考核表或结业证书;⑤优秀团员建党对象推荐表(指学生发展对象);⑥发展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⑦答辩及公示情况;⑧政审材料;⑨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票决通过的学生预备党员需填写《预备党员承诺书》,就今后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如何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基层党委或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基层党委或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前,应当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组织员或党员骨干教师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议),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每年上半年预备党员接受和审批一般在5月底之前完成,下半年一般在11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审批通过后,发展对象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并开始缴纳党费。

第三十条审批通过后,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指派专人,及时将预备党员的信息在党员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新发展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组织应当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与“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相结合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学期要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一次。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如考试作弊、制造不稳定因素等情况,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或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转正答辩(仅学生预备党员);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五个工作日);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基层党委或校党委审批。

预审材料包括:①预备党员考察表;②转正申请书;③预备期思想汇报(至少2次);④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⑤转正答辩情况;⑥转正公示情况;⑦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或校党委对党总支或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在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对新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手续不全的,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确属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不予承认。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及本人。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指派专人,及时将转正后的信息在党员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校党委将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应向校党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